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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国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定金罪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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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国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定金罪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勾结国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定金罪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与外国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前款罪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罪的,可以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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