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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实施方法与规范

2025-0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首先,进行当事人陈述;其次,向证人告知权利和义务,让证人作证,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接着,展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然后,宣读鉴定结论;最后,宣读勘验笔录。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需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需要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n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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