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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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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地区从事矿业开发。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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