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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劳务出资等等。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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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劳务出资等等。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投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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