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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关于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需评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价机构评价。合作伙伴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价方法由全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记载。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相关法律知识:《合作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61条有限合作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作伙伴设立,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作企业至少应有普通合作伙伴。第62条有限合作企业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作字样。第63条合作协议除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注明以下事项:(1)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的姓名或地址(2)执行事务合作伙伴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作伙伴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方法(4)执行事务合作伙伴的除名条件和交换程序(5)有限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退休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6)有限合作伙伴和普通合作伙伴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65条有限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全额缴纳出资的,未按期全额缴纳的,应承担补充义务,对其他合作伙伴承担违约责任。第66条有限合作企业注册事项中,应注明有限合作伙伴的姓名、姓名和预约出资额。第67条有限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可以要求在合作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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