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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开发商将出卖给购房者的房屋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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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开发商将出卖给购房者的房屋另行抵押给第三人,往往会导致购房者取得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以但是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 另外,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产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后的不动产抵押权效力优先于没有抵押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效力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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