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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信访是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的两种制度,建立两者的衔接机制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近年来,南平市工商局对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衔接机制进行...
一,受理时限不同。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具有严格的时效,行政复议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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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是信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复议与信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我来认真答一下吧。 申请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合理的行为。适用《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是相对人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适用《行政诉讼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更为高效和费用低廉,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般60天内应给出答复,但公正性可能相对较低,因为复议机关通常就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人们常说司法途径是权利救济最后的底线,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因为费用高,律师费和诉讼费(至少要垫付)就够喝一壶,而且时间长,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还不算送达和上诉。并且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比如你骑个摩托载人被交警罚了100块,交警给你看道路安全交通法上面说这种情况能罚50到100,你不服,说凭什么不罚50要罚100?这是属于合理性范畴,法院管不了。 另外我们国家目前规定有八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先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程序。具体哪八种大家可以百度。 至于信访制度,可以算是我们国家的特色吧,也是司法不健全的产物。正好我目前就在本市的群众接待中心值班,每天听的最多的话就是“你们给市长市委书记反映一下嘛!”在很多百姓心中,市长市委书记依然是“青天”一般的存在。而接待窗口回答的最多的话就是“我们会把情况向有关部门转达”。更遗憾的是,有些人因为常年信访,明明走诉讼程序能胜诉的案子,活生生拖过了时效。按官媒的话说,就是法治还没有深入人心。我前面说司法理应是权利最后的救济,在我们国家可能信访才是最后的救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信访但正如信访局某领导说的:“信访能解决什么问题嘛,毛都解决不了!”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共同性行政复议与信访关系 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制度。 1.依法设定。行政复议制度由《行政复议法》设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信访制度由国务院《信访条例》设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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