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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第一部分应当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书应当注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有争议的具体...
基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这一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2]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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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取罚款外,不得自行收取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确实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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