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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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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根据《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缉郸光肝叱菲癸十含姜。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即: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中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时,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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