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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可以要求被用人单位对最后三年未休假补偿吗

2022-03-04
因用人单位未安排的,可以要求被用人单位对最后三年未休年休假予以补偿。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是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职工十年未休年休假,只有最后三年尚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之内,主张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属于用人单位未安排的,可以主张最后三年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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