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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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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传唤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所执行,有建立拘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2、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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