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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
一、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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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书与裁定书的区别如下: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这三个机构接受的机构是不同的。法院接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接受。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普遍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行政机关接受。 2、争议解决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属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处理行政争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 3、适用于这两者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审查程序简单,快速,廉价,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需要更多费用,但公平性和可靠性很高。行政复议实行终结制度;行政诉讼实施二审最终审查制度。 4、两者的审查力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两者的接受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接受范围作了详细规定。从列举来看,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更广泛。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监管文件。提交行政复议机构审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法规授权,审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行政合同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向仲裁机构提交争议,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争议的事实、权利和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制度。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仲裁庭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基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管辖权完全基于双方的授权。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实行强制管辖。第三,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纠纷时,可以参照经贸惯例或者行业惯例确认责任。行政裁决只能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确认责任。第四,效果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法律效力一经作出裁决。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作出的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共同点:第一,都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中介裁决。处理对象均为民事争议;第三,都是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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