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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主债与从债 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一)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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