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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诉讼个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确认实体权利的判决,以及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判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人民法院支持的分配方案。诉讼请求成立的,还应一并判决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部分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可分,以及该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等情况作出判决。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如不服一审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裁定依法进行审理,如认定合法和正确的,依法驳回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裁定;如果认定一审裁定不合法或执行有错误的,撤销一审裁定。二审法院不会将执行异议案件再次发还一审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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