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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定抵押: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由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设立;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查...
房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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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经常遇见房产抵押的情形,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以设立抵押的,那房产办理抵押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二、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办理抵押条件”的全部内容,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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