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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
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履行告知义务,政府一般会在征收初期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房屋征收区域、征收时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等。 如果政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这是非法的程序。如果被征收人想获得征收决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获得。此外,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选择评估机构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协商,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未签订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拒绝搬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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