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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应该按照上诉人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审理案件;如果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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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求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既可能是为省案件受理费在诉状中故意少列财产分割请求;也可能是为给被告一个“烟雾弹”,故意少提诉讼请求,让被告放松警惕,在起诉书中会少列诉讼请求。当然,也可能因财产调查的限制,有些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等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诉讼请求。为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千万不要不好意思认为这是给法庭增加麻烦而不好意思提。处理麻烦是法庭的职责所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否则后果可想而知。而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只须在庭审过程中口头向法庭阐明即可,由书记员作出记录。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时调解成功,要么是双方和解,撤回起诉;要么是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关键要看此时本诉的举证期限是否届满,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都可以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无论被告是否提起了反诉。举证期限是很重要的诉讼期间,反诉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都是需要在此期限内提出的。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很尖锐。正如你列举的民诉法条文,法官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随时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但民事证据规定对民诉法做了很大的变动,按照通行的习惯,法院会按民事证据规定办理。超过举证期限增加的的诉讼请求,按民事证据规定,法官不会受理,应告知其另行起诉(而不叫驳回)。但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即使举证期限届满,法官一般不会无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比如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并不知道自己还可以提这个请求,或者提的请求明显错误,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的,通常法官会允许他提出来,但前提是并不会增加双方举证的负担,因为如果又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出来的话,被告肯定不会同意质证。法官为了尽快结案,也是不会为这个新来的诉讼请求再开举证期限的。你说的答辩期间的问题,问题不大,因为,只要不增加举证质证的负担,被告是有充分时间进行准备对对方可能的要求进行答辩准备的,影响不大。被告的答辩意见既可以在收到诉状15天答辩期内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答辩。甚至开庭完了,律师交代理词,当事人交自己书面的答辩意见,同样是在起答辩的作用。实践当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一次庭开不完的话,开两次、三次庭也不稀奇。开庭完了之后和法官说好,一个星期以后再交代理词也并少见。你说的很好,特别是第二段,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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