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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
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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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财产,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另一方面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曾同居者应当处理财产的方式:同居当事人能够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按照约定分割。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共有财产属于可分割物,应当分割实物,不能分割的,应当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出售取得的价格。
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生活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产而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求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当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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