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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晚婚晚育者的具体补贴标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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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98天,晚育的另按各地规定奖励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可以获得奖励产假,奖励产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我国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妇奖励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第25条市民晚婚晚婚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结婚假期、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条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正为第25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因此,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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