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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具体如下:一、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有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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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人数的要求是: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需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 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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