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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立遗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为,北京高院统计显示,60%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公证不仅在当地,而且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住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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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办遗嘱公证需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所以,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异地办理,只能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遗嘱公证不能异地办理,因为遗嘱公证立嘱人需要带上已经写好的遗嘱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公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可以异地办理。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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