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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
造成患者死亡的,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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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此案未过诉讼时效。首先,作为原告方2004年4月之前正在医院治疗,对于被告是否领走此款并不知情,而诉讼时效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原告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为2009年1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讲,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应承担举证责任,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建议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2003年7月单位发放该押金时并没有通知你去领取此款,对领款不知情,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请求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掌握事件的主动权,保证病历记录的真实可靠性,并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事实依据,患方首先应去医院医务部门要求复印有关的住院病历资料,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患者的权利,而且在首次提出复印要求时即应保证达到目的。至于哪些病历能够复印,哪些病历不能复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第十条是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依据上述两条,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不能复印的部分属于主观病历外,其余部分均为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主观病历只有以下几项: 1、病程记录;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3、会诊记录;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因此,除外上述5项病历不能复印之外,其余病历均能复印。这点请患方切记。对于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应和医院工作人员一道封存,并注明封存者、封存日期以及封存的病历页数。需要指出的是,患者提起诉讼后,医院的所有病历资料都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已无能复印和不能复印之分,所有的病历,包括全部的主观病历,不仅可以复印,而且医院应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主动将全部病历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因为所有的病历都是审查案件的证据。只有一种可能性不需要复印,那就是医院不把不愿意复印给患者的病历作为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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