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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二)遵守合伙协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四)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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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者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普通合伙,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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