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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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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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