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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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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责任,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我是一名幼儿园的园长,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园为了方便周边家长的需求,特开设了小饭桌业务,每天中午都有专职教师负责接送学生入园进餐、午睡,并收取较少的餐费和管理费。前两天,有一名小饭桌学生(8岁)在园内排队时,和另外两名学生打闹玩耍,由于自己不小心磕在了滑梯上,把门牙磕掉了一小块,现家长索赔5000元整。请问:1、金额是否过高? 2、这件事情当事人(学生)是否有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幼儿园有照顾好幼儿的义务,责任应当由幼儿园负。主要负责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费。费用是否过高要看实际的花销有多少。
1、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般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对于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后果所面临的危险,以及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毫无认知与辨识能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的,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排除及认知日常生活之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因素。3、当未成年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将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儿送至幼儿园后,对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就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义务人身上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帮助其排除日常在园活动期间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纠正或制止其危险行为,保护其人身安全。4、根据问题描述,幼儿的损害发生地点应当位于幼儿园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应当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相关帮助未成年人排除危险因素纠正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如果玻璃并非第三方侵权所导致,或就属于幼儿园所有,幼儿园方面应当承担与其未尽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5、损害的发生地点位于对幼儿负有监护义务的幼儿园范围区域之内,如果造成幼儿受伤的玻璃为第三方侵权所致,幼儿园应及时制止或避免孩子远离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而没有尽到相关责任的。幼儿园对此损害后果,亦负有过错由第三方与幼儿园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6、关于幼儿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的合理费用。幼儿园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给付。司法依据《》12条、14条、16条、18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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