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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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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时形成的文件。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
1、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起诉。 2、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又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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