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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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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经办机构发给津贴。职工达到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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