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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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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15日;晚育的增加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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