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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如下: 1、共有财产权; 2、合伙经营权; 3、利润请求权。 义务如下: 1、出资义务;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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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执行办公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伙伴在代表合作企业执行事务时,不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而是以合作企业执行人的身份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与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行动,代理权来自代理人的许可,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以企业名义活动,但其权利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经过一定的注册手续产生的法人代表,他不一定是法人公司的出资人,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因其出资行为获得合作人的身份,可以对外代表合作企业。考虑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加合作,《合作企业法》同时规定,作为合作伙伴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3、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的监督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合伙事务执行人更加认真谨慎地处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作事务是合作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与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有关,合作伙伴有权关心合作企业的利益。因此,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作经营是以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作伙伴之间的财产共享关系、共同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所有合作伙伴都形成了以实现合作目的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每个合作伙伴都有权利,有责任了解合作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因此,查阅合作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作为理解合作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合作伙伴的重要权利。5、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合作伙伴分别执行合作事务时,执行合作伙伴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因此《合作企业法》规定,合作伙伴分别执行合作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可以对其他合作伙伴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执行该事务。假如出現争议,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决策。被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如果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伙伴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作伙伴可以决定取消这个委托。上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指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进行的。合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作伙伴一人一票,通过全体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的决定方法。
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而是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身份组织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与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虽以企业名义活动,但其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经过一定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法人单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该法人单位的出资者;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则是因其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考虑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合伙,《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合伙事务执行人更加认真谨慎地处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因此,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经营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全体合伙人形成了以实现合伙目的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而且有责任关心了解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因此,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作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上述“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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