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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执行的权利

2021-10-27
合伙人执行办公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伙伴在代表合作企业执行事务时,不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而是以合作企业执行人的身份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与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行动,代理权来自代理人的许可,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以企业名义活动,但其权利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经过一定的注册手续产生的法人代表,他不一定是法人公司的出资人,合作企业事务执行人因其出资行为获得合作人的身份,可以对外代表合作企业。考虑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加合作,《合作企业法》同时规定,作为合作伙伴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3、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的监督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合伙事务执行人更加认真谨慎地处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作事务是合作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与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有关,合作伙伴有权关心合作企业的利益。因此,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作经营是以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作伙伴之间的财产共享关系、共同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所有合作伙伴都形成了以实现合作目的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每个合作伙伴都有权利,有责任了解合作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因此,查阅合作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作为理解合作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合作伙伴的重要权利。5、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合作伙伴分别执行合作事务时,执行合作伙伴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因此《合作企业法》规定,合作伙伴分别执行合作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可以对其他合作伙伴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执行该事务。假如出現争议,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决策。被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伙伴,如果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伙伴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作伙伴可以决定取消这个委托。上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指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进行的。合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作伙伴一人一票,通过全体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的决定方法。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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