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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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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持有枪支、持有弹药或者私藏枪支、私藏弹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假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为是公开的方式,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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