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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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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计划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然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收公告,组织测量界限,填写土地征收测量调查清单。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土地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在权利者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者可以向补偿方案要求听证。补偿标准和配置方式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被征收权利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配置协议。征地单位按照补偿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权利人。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清扫附着物,交付土地。
国有土地征收手续:第一步:预先手续1、征收土地通知2、调查土地现状确认第二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征收住宅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的住宅征收决定与被征收人数多有关,必须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讨论决定。第三步: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步骤4:确定补偿配置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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