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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养父母养育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被群众和有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养育...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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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释 1、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 2、我国《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收养,但由于事实收养是一个很负责的社会问题,并且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其形成收养关系: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待,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凡当事人能够证明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2)被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3)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如父母对子女已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已实际尽了赡养义务。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的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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