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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无子女、具备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由收...
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养父母养育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被群众和有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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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证的办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事实收养孩子落户问题;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应是收养人所在地办理。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请确认事实收养关系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收养行为是建立收养关系的关键,不过我们也要注意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要是认定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就会导致收养关系的无效。那么具体来说,无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有哪些呢?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没有办理收养收续,但实际上又是收养关系来进行的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注,事实收养关系在农村地区特别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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