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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
一房数卖” 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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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房数卖,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认定数份合同均有效,原则上按如下顺序履行: 1、已办房产过户的; 2、均未过户,实际占有房屋的; 3、均没有过户,也没有占有房屋,综合考虑支付房款的多少和先后,是否办理网签,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等因素予以确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一房数卖,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认定数份合同均有效,原则上按如下顺序履行: 1、已办房产过户的; 2、均未过户,实际占有房屋的; 3、均没有过户,也没有占有房屋,综合考虑支付房款的多少和先后,是否办理网签,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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