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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行政拘留标准

2024-09-14
对于散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治安拘留的相关规定如下:倘若有人生产、运输、复制、销售或租赁淫秽书籍、图片、电影、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设备来传播淫秽内容的,将面临从十天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三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可能受到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惩罚。公开贩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很容易被网络警察发现。我国政府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采取了严格的禁制措施,更是严禁以此谋取利益。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传播和交易活动,都逃不过网络警察的严密监控,一旦涉及的数量较少,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而当达到一定规模时,便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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