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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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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涉及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万裕非法集资案件办理进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凡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二十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万裕非法集资案涉及收取上述费用的业务人员在2016年2月29日前主动到专案组接受讯问,退回非法所得。对将非法所得又存入万裕公司的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凡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情节轻微的,不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退赃并逃避司法机关调查工作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首先需要说明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归各自偿协议能抗第三投资担保公司没严格审查否经同意设立担保本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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