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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3、侦查: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检察院退侦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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