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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
检察院退侦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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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3、侦查: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检察院退侦程序如下: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程序是:接受案件,进行审查,然后由侦查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如有犯罪事实,需制作立案报告。再次进行详细调查,可采取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终查明犯罪事实,调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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