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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_________(身份基本情况)。 2、立遗嘱原因:_________ 3、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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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依次出示了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经过举证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可靠,出具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其本人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相互佐证,具有一致性。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原因、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确实充分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濮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濮XX在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美国驻华使馆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濮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危险驾驶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如下,证据确实充分,请法庭注意,减轻)处罚,从轻。(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一、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加重。三,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减轻处罚等意见。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各证据的证明作用、第169条之规定、第160条。公诉人,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第165条、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综上所述,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根据庭审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二,代表本院你好,证据确实充分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3)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4)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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