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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
不改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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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或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资料; 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补正),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复验); 5、验收合格监督员签字,领导签字备案(复验不合格,领导签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6、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 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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