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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或停止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 第一种:离婚时候双方已经协商过了,一方有能力养活孩子,另一方不用出抚养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并同意,签订离...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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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又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来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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