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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养老金的时间:一般情况下,领取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按参保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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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起始时间: 一般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哪些情况会停发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养老保险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在劳动教养期间的。 (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对第(1)(2)(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对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经冒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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