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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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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损害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不仅要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还要组织调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病历原件;(4)封存的输液、注射用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和实物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的门诊和急诊患者的病历由医疗机构提供;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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