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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诉前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灵活的、快速的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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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和好或者离婚的协议。双方和好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发给调解书,原告撤诉即可;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的首要原则是劝和,让双方都能够冷静思考,重拾婚姻的价值。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法修复,那就劝双方好合好散,最好是,既首一笔钱,又不伤感情。当然,若关系到和问题,就需要按照所规定的条款,引导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顺利达成协议,就建议双方带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诉讼离婚会先进行调解。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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