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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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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在刑法典中,对侵占罪客观要件法条的规定及其表述仍然存在不少缺陷,理论上争议很大,实务操作难以把握,拟对此加以探究。首先,对侵占行为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中的“代为保管”进行全方位阐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行为中的“代为保管”涉及代为保管行为方式、持有财物合法性认定、占有的认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要认定“代为保管”,就必须对此等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其次,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的内容界定以及二者的关系方面,对侵占罪客观要件中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进行阐述。第三,对侵占罪的对象的理解与界定问题进行研究。第四,从比较的角度探讨了侵占罪的定罪起点问题。通过对侵占罪客观要件的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得出:一是只要行为人合法地占有他人财物,且行为人与他人存在委托关系,即应当是代为保管。而对于不法原因占有财物的情形,应规定为特殊的侵占罪。二是侵占罪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应以行为人的行为去确定,而不应以其他人的行为去认定。三是刑法上的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本质—脱离持有物。应注意埋藏物同样具有脱离持有的性质,应根据埋藏物的性质定罪。对侵占漂流物,应考虑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前提下,将侵占漂流物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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