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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

2022-08-08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在刑法典中,对侵占罪客观要件法条的规定及其表述仍然存在不少缺陷,理论上争议很大,实务操作难以把握,拟对此加以探究。首先,对侵占行为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中的“代为保管”进行全方位阐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行为中的“代为保管”涉及代为保管行为方式、持有财物合法性认定、占有的认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要认定“代为保管”,就必须对此等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其次,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的内容界定以及二者的关系方面,对侵占罪客观要件中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进行阐述。第三,对侵占罪的对象的理解与界定问题进行研究。第四,从比较的角度探讨了侵占罪的定罪起点问题。通过对侵占罪客观要件的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得出:一是只要行为人合法地占有他人财物,且行为人与他人存在委托关系,即应当是代为保管。而对于不法原因占有财物的情形,应规定为特殊的侵占罪。二是侵占罪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应以行为人的行为去确定,而不应以其他人的行为去认定。三是刑法上的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本质—脱离持有物。应注意埋藏物同样具有脱离持有的性质,应根据埋藏物的性质定罪。对侵占漂流物,应考虑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前提下,将侵占漂流物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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