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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不予备案的决定是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中许可使用期限超过陔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事实作出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2)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其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4)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5)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的;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的; (7)备案申请缺少法律规定的书件的; (8)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9)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文的; (10)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
1、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将许可合同报当地商标局备案。根据法律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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