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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公产房只能过户,不能继承。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
1、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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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公产房只能过户,不能继承。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
不存在。公产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不是承租人的财产,其亲属对房产没有继承权。承租人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在遗嘱中有将房屋承租权指定由当事人继承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公产房一般由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承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房能否“继承”? 近日,有读者来电询问公房承租权继承的问题,发现一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和售后公房及产权房的继承,在此特作分析说明,供读者参考: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所谓公房的“继承”,是指“继续承租”,并非《继承法》概念上的继承。两者之间存在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权利的继受人范围不同,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公有房屋的“继承”则是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及相关地方政策。在上海地区,第一顺序为在承租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对此继续承租人有争议的,应当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先行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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