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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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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属于的情形如下: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形又分为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指单位的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判断标准可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责任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一种情况与这种情况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根据科研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非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本职不是搞科研设计,但被派去临时从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毫无关系,则该发明创造不论何时完成,都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一项技术成果是由单位承担完成或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那就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如果一项技术成果是由发明人在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如设备、资金、未公开技术资料等)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内容也与他的本职工作及单位指派的科研任务无关,那就是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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